昆明環保法庭首案告養豬企業 被指掄大棒打蚊子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15-06-27
2月11日 ,云南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原告方的出庭應訴人昆明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張永軍正在認真準備二審應訴。環保行政管理部門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出庭跟企業打官司,的確是個新鮮事。張永軍要面對的不僅是應訴的準備工作,還有許多人的不解環保局為什么要當原告?環保局究竟能不能當原告?“雙重身份”是否合理、合法?
環保局成為“第一案”原告
既為當地環保法庭破題,也替公眾維權,社會關注度高
2008年底,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掛牌,人們寄望此舉能催生環境公益訴訟熱潮,給許多難以解決的環境污染事件一記重拳。然而,在接下來的兩年時間里,卻遭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零”的尷尬。
“"無案可審"并不是說昆明就沒有環境污染事件了。”張永軍認為,發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太高,以及個人不能作為訴訟主體,是最關鍵的制約瓶頸。
環保法庭如何破題?2010年6月21日,昆明市環保局作為原告,正式向昆明中院環保審判庭遞交訴狀,狀告轄區內兩家養豬企業污染地下水源,致使附近上千名村民出現飲用水危機。8月12日 ,環保審判庭向兩家企業送達了立案通知書。
“昆明市環保局狀告養豬企業”成為云南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引起極大的社會關注。一時眾說紛紜,“掄起大棒打蚊子”的質疑聲四起。
“這起污染事故對3個村莊造成了危害,上千人的飲用水受到影響,環境多少年難以恢復。它怎么是蚊子呢?”張永軍說,“這個案子之所以關注度高,只是因為湊巧成了"第一案"。”
此案的審判長袁學紅說:“這個案子更大的價值,在于震懾那些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企業和個人。現在國家的環保法律制度有不少,為什么環境還會受到污染?很大程度上是對違法企業、個人打擊不力。”
他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目標,不僅要及時制止破壞環境的行為,要罰款,還要賠償修復環境的資金,這就加大了違法成本。“賠償金遠遠大于投入環保設施建設的成本,可能會罰得企業傾家蕩產。這個案子的警示作用超越了案件本身。”
“不管是蚊子,還是老虎,我們不會因為它是"第一案",就一定要它勝訴。”袁學紅說,“法院辦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樣才能站得住腳。”
環保局當原告有無不妥
法律依據存在,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更有利于消除侵害
環保局既是執法者,又是公益訴訟主體,當原告合適嗎?這樣的質疑聲不少。
袁學紅認為,環保局是環保行政執法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對相應的環境資源進行管理。一旦環境資源受到破壞,環保局有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這是大家都知曉的行政管理職能。事實上,環保局還應肩負保護職責,當出現環境資源被破壞的情況時,環保局必然要對環境資源進行保護。
“在法律層面看,同一個環境污染事故,可能會侵害不同的社會關系。”袁學紅認為,污染環境從行政處罰的角度講,是違反了某一行政管理法規的要求;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講,是觸犯了刑法,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講,是侵犯了民事財產所有權人的利益。侵害的社會關系不一樣,法律構成要件不一樣,責任承擔方式也會不一樣。
“作為執法者,環保局可以對污染企業作出停止生產等行政處罰;在充當公益訴訟主體時,環保局就成為了財產所有權人的代表,代表公共利益要求污染企業停止對環境的侵害。這兩個身份并不存在互相取代。”袁學紅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提出,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這可以看作環保局能夠作為原告的法律依據。在昆明,環保聯動機制也力推環保機構作為第一訴訟主體。環保局對環境資源有法定的監管義務,能最快捷、最及時地發現環境污染問題;對證據的收集最完善、最便利,行政執法中固定的證據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使用;環保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程度,也優于其他訴訟主體。”
張永軍也認為,環保局當原告沒有什么不妥。“從這個案子中就能看出,環保局在組織、經費、人員等方面都有保障,能調動各種內外部資源,做好污染的調查、取證、評估、監測等工作。”
那么,此案為什么不是當地村民提起公益訴訟呢?
“環境污染事故可能會侵害不同主體、不同性質的權益。污水滲漏下去,如果淌到水源地或者私人承包的魚塘、菜地里,侵害的就是特定主體的私益。如果此案由當地村民提起訴訟,就是傳統的針對私益的環境污染民事糾紛。地下水資源涉及公共利益,污染后還得治理,所以最終決定由環保局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考慮到公民個人的訴訟能力,高昂的評估費、復雜的專業知識,都是當地村民難以應付的。”袁學紅解釋。
當原告是環保局的義務嗎
長期從事恐有心無力,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當多元化
一審宣判后,被告已提出上訴。雖然尚未終審,但“第一案”對潛在污染者的震懾作用已經開始顯現,同時,也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積累了寶貴的司法實踐經驗。過去,行政執法、刑事訴訟和傳統民事訴訟都沒能解決環境修復資金這一難題,此案也為解決這一問題開了個好頭。
“實踐證明,我們已經將調查、取證、評估、鑒定、審理等各個環節都實際走了一遍。在行政處罰之外,我們又多了環境公益訴訟這個抓手。今后再有合適的案子,我們還會提起訴訟。”張永軍說。
袁學紅表示,環保部門應該積極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動用一切合法手段來保護生態環境。他同時提醒,訴訟中,證據的收集很重要,特別要保證取得證據程序的合法性。涉及法律專業問題,應及時咨詢專家、律師,一旦勝訴,對法院判決的賠償金的管理使用一定要慎重。
據介紹,昆明專門設立了“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資金來源由財政撥款、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的環境損害賠償金、侵害環境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自愿捐贈款項等構成。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付環境公益訴訟所需的調查取證、評估鑒定等訴訟費用,對因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侵權人給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修復,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人進行救助。其中,鑒定費、調查取證費等申請限額,每案最高可達20萬元,對受害人的救助,每案每人最高可達兩萬元。
“這樣就能保證賠償金最終回歸社會,用于環境保護事業,服務于公共利益。”袁學紅說。
環保局當原告,既有利于促進環保,又替百姓撐腰,能不能長期當下去呢?西南林業大學法學副教授李春光認為,環保局的主要職責并非公益訴訟,要求其拿出人員專門從事公益訴訟恐怕有心無力。再者,有能力制造嚴重污染的企業一般不是小企業,而大中型企業往往都與地方政府的政績糾纏不清,這足以導致有資格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望而卻步。
袁學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一定要多元化,要調動全民參與。“當然,環保部門可以探索將公益訴訟作為一項義務,比如環保局監管范圍內出現環境污染事件,就有義務提起公益訴訟,如果不作為就會受到追究。”
目前,昆明市將人民檢察院、環保機構、環保社團組織明確規定為公益訴訟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組織,對損毀、侵占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侵權行為,有權向環保機構、檢察院檢舉、控告,也可以請環保社團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
“個人能不能直接起訴,能不能拿出一部分"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獎勵公益訴訟人,這些今后都要考慮。”袁學紅說,“保護環境是大家的事,只有全社會動員才能搞好。” (來源:人民日報)